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限迁”和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下面就为大家解读一下这两项新政吧!
一、取消“限迁”
《意见》指出,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外,只要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取消“限迁”政策。
二、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
三、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情况的二手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期限不足1年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机动车属于“黄标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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