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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短视频消费“心动不已”,二手车网购“陷阱不断”!
来源: 未知 作者: yujia 时间:2022-03-16 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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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辆二手车却成了烫手山芋

宝鸡市民宁先生通过抖音认识了一名甘肃籍二手车商,在其推荐下购买了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加上微信后双方最终谈妥价格为6000元,由车商将车从甘肃省华亭县开到宝鸡,油费和过路费我来承担。当时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定金,开到宝鸡后简单试车后把尾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


因为花钱不多,当时也没有仔细研究车辆相关情况。第二天,车就发动不了随后送到了一家修理厂,经过维修师傅检查后发现线路被改动,档位总承也损坏,维修下来比买车钱还多。


现在车不能过户也不能报废成了烫手山芋,随后向车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至今也没有啥结果。结果发现车辆不仅脱审、脱保而且车辆多处有问题,找车商多次协商未果联系方式也被拉黑。


二手车商明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存在发动不了的问题,而故意隐瞒此事实,并且该事实直接影响车辆售价,则二手车商或涉嫌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二手车商将承担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


宁先生可先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发动不了的事故予以鉴定,最终确定哪方原因造成的,如经鉴定,在交车之前就已存在此问题的,则由二手车商承担责任,反之,如因宁先生收车后人为造成的,则由宁先生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宁先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由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处;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公正裁判。

在朋友圈买到水泡车


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看中了别人售卖的二手车,不久后便以6万多元成交。不料,该男子在给车购买保险时才知道这台二手车系水浸车,他为此与卖家多次协商要求退车返款,但无果。无奈之下,只好告上法院维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销售涉案车辆时,在明知车辆为“水浸车”情况下,不仅没有将实际车况如实告知原告,甚至故意以与实际车况不符的宣传、推销等误导原告,存在欺诈性销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购车款61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84500元给原告;原告将轿车返还给被告,并协助被告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短视频主播销售二手“水泡车”


2020年11月,刚刚大学毕业的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刷到李某发布的卖车广告,遂与李某联系。经协商,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以102300元购买二手雪佛兰车一辆,李某保证车辆来源正当合法,无重大事故、泡水火烧等事项。后因车辆故障,王某将车辆开至修车厂,修车师傅告知王某该车辆为泡水车,王某向平安保险查询得知该车辆为全损车,事故原因为泡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水泡严重,致使无法正常使用车辆,被告李某已构成违约,应当返还车辆已支付货款。同时,车辆的安全性能是车辆购销合同的关键因素,《车辆转让协议》中亦明确约定“本车无重大事故,无水泡、火烧”。李某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对购买人王某作出虚假承诺,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汽车销售方,应当全面调查汽车出险记录,而不能简单通过他人承诺或4S店的维修记录,片面了解车辆安全信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在李某未对车辆质量进行相应检查的情况下,虚假承诺质保条款,诱使原告购买案涉车辆,其应当承担车辆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金额306900元。

UC检测有话说

随着自媒体经济的发展,短视频、直播间成为许多年轻人购买商品的平台,在直播平台买到商品后发生纠纷如何维权,是新业态经济模式下对二手车行业诚信问题的考验。


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汽车经营者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销售与合同约定不符车辆的现象为数不少,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首先,要增强自身鉴别能力,比如,要了解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如规定二手车过户必须满足手续齐全,没有违章记录等条件),要具备基本的鉴别技能(如明确行驶证的防伪标志等)。


其次,要到正规二手车市场购车。再次,要做到先检测,后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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